中国保监会《复函》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函》第二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函》第三页
费率是我会得法定义务与职责。如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意见,建议你想相关立法机关反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章)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函》尾页
背景]
早在2006年的6月我就提出过交强险无责赔付是没有侵权法和保险法的法律依据的。
同年八月,公开以保险专业律师的身份,以《关于提请中国保监会敦促各财产保险公司、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及从新核定交强险费率的律师意见》上书中国保监会,要求保监会确认无责赔付是错误的,并重新核定较强险费率,不要劳命伤财的搞什么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
2006年8月,李滨获知黑龙江的八家保险公司联合要求司法部吊销李滨律师的律师证。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9月20日回函,称:无责赔付有法律依据;无责赔付简化处理机制,主要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并不违反法律的要求。
保险专业律师上书获回复,保监会书面变相承认
交强险无侵权法和保险法的法律依据
收到保监会的《复函》我很意外,与以往受理意见和建议不同的是,保监会此次受理我的《关于重新厘定交强险费率的请求》后,保监会的受理没有按照规范的程序,用电话或是信件的形式通知我。
反复研读保监会的《复函》后,我的第一感觉是震惊、第二感觉还是震惊!
作为工作在保险纠纷第一线的保险专业律师,我代理了近百起诉讼和非诉讼的保险纠纷案件,保险业的任何问题几乎都会第一时间接触到;因怀有对保险业健康发展强烈愿望,我多次就保险业存在的“问题”上书中国保监会,对中国保监会回函的形式比较熟悉。
从形式上看,保监会此次《复函》,少了在针对我提出《航意险只值一元钱》回复中对我专业观点的肯定;少了在针对我提出,《保险业存在两个最大的隐形“霸王条款”》的回复中的套话:“感谢你对中国保险业的关心”;少了在针对我提出中国保险业《应该承认国际上公认的“不可抗辩条款”的国际惯例》的回复中的耐心。
纵观《复函》通篇显示出无可奈何的“苦口婆心”。
我不担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复函》中的狡辩,因为狡辩的前提是知道什么是对的,只是在客观上“知错,而不认错”;我震惊的是中国保监会在《复函》中的“苦口婆心”!因为,“苦口婆心”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因不知错,而无从认错”!从某种角度上来讲,我倒是希望中国保监会的“狡辩”,而不希望中国保监会的“苦口婆心”。面对中国保监会的“苦口婆心”我对中国保监会是否具备专业的监管能力不免产生了油然而生的疑问,并且对中保险业是否会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不由得隐隐的产生了深深的担心。
中国保监会在《复函》中称:交强险条款的制定与费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和23条,而《条例》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7条和76条。对于这一观点我是没有疑义的,也是正确的.
(略)
事实上,中国保监会已经毫无疑问的误读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本意!
正是由于中国保监会基于保险业行业利益基础上的误读,使得已经因“难产”而“迟到”两年的交强险必定要走上“推倒重来”以获再生与新生!
曾多次以诉讼的方式对“铁老大”进行指导工作(铁路局代理人语)的郝劲松在听到李滨律师被八家保险公司“围殴”时感慨地说:“铁老大”在法庭之下,从没与针对其本人有过任何的“下三滥”的行为,这一点确实体现出“铁老大”的大度与大量,这也是值得尊敬的。
交强险,自公布施行以来就饱受质疑。先是李滨律师在06年9月交强险施行之初,提出的车与车之间“无责赔付无依据说”,然后是07年4月,刘佳辉律师交强险价格的“听证说”,再后是07年5月,孙勇律师的“暴利说”。李滨律师认为,交强险的核心问题应该是对车与车之间“无责赔付”的纠正,纠正了“无责赔付”交强险价格降低50%,其他两个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其实,中国保险业完全不用拿些什么,责任准备金、已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精算专家、国际精算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专业词汇还做挡箭牌。要知道,没有基础数据,就是巧妇,也是难为无米之炊的。
保险业不如坦诚一些:交强险的价格的制定就是在基础数据缺失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
人民会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