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条款)
内容显失公平“共保体”销售涉嫌不正当竞争应当立即
停 止 销 售 该 产 品 的 建 议
建议人:李滨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保险专业律师
电话:13304665866 。
建议事项:
1、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条款)内容显失公平建议立即停止销售该款保险产品。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应予以纠正。
事 实 和 理 由
2006年1月25日建议人乘飞机到北京出差,在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购买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时却意外发现,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等九家保险公司共保的航意险,保费虽也是20元,航意险的保险期限是从被保险人通过机场安检开始到抵达目的地走出舱门为止。
此前的2006年1月16日,建议人从北京乘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603航班返回哈尔滨,订票机构在送机票的同时送来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关爱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为20元,保险责任范围除了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40万元外,还包括火车、轮船和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两万和一万元,保险期限为10天。
建议人认为,保险是一种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商业制度。保险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商业企业其经营的任何保险产品的定价都要有精算学上的依据的,并且其定价不得“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从保险理论上来讲,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都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并遵循承保风险同保险费率呈正相关的关系。保险产品的价格即保险费率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称为纯保险费率和另一部分称作附加保险费率组成,前者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者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和预期的营业利润。
包括人身保险产品在内的任何一款保险产品的定价应该是在集合大量同质风险的历史数据的基础上,通过对出险概率的测算来确定保险产品的纯保险费率,在通过对经营成本的测算及合理的、符合商业道德的、商业利润的预期来确定附加保险费率。纯保险费率加上附加保险费率的和就是保险产品的保险费率即价格。
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也不应该背离上述原则的。
作为承保客运航空运输过程中,旅客人身意外风险的“航意险”,其保险责任期间是“旅客通过安检时起至飞机抵达目的港,旅客走出机舱时止”。在足够数量的旅客,在上述期间发生风险数量与该期间旅客的总量的比值就是该风险的风险概率。
根据国际惯例,民航界的风险统计一般是以十年为一个周期来进行统计的,来衡量一个国家的航空安全水平的。
截止2006年3月1日至1996年3月1日这十年来看,从公开的权威的媒体报道来看,2005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1.4亿人次;2004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1.2亿人次;2004年我国大陆航空客运人数为首次突破1亿人次;此前七年按年均0.52亿人次计共3.6亿余人次。十年航空客运人数达7.2亿余人次。
这十年我国大陆共发生空难四次,分别是:
1、1999年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图154—2622号飞机在执行成都至温州航班任务时坠毁,61人遇难。
2、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湖北恩施至武汉的运七型客机,在武汉郊区坠毁,此次空难中共42人死亡。
3、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确定死亡人数为122人,失踪6人。
4、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麦道82飞机在大连附近海域坠毁。机上112名乘客及机组人员全罹难。
十年空难死亡总人数为343人。航空客运风险概率为:72000万人次/343人约等于200万人次/人。也就是说,我国航空客运的风险概率是每200万人次的客运运输量的死亡人数为一人,即航空旅客人身意外风险概率为二百万分之一。
以此概率作为航意险的纯保险费率来计算,40万的保险金额所应该对应的保险费为0.20元!
考虑到保险公司的各项业务成本开支较大,预期的营业利润也要稍高一些,是其风险保险费的四倍也仅为0.80元。
两项合计仅为一元钱!
通过上述分析,现行航意险的40万的保险金额,其价格应该不超过1元人民币。但是,现实中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航意险的价格却是20元。整整高于理论价格的20倍。
另外,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由“共保体”统一销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力倡导费率市场化的今天,“共保体”的存在制约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空间;限制了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竞争;客观上阻碍了保险商品的价格回归到客观、真实的水平的进程;严重的挫伤了经营管理较好的、充满活力的、意图创新的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实现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的积极性;最终还是不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的,无法实现限制保险公司的恶性竞争,保护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利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的监管目的的。
因此,建议人认为,现行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条款)的内容存在严重的显失公平的问题,“共保体”的统一销售是一种准价格垄断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经审核认可的该条款及认可由“共保体”进行销售的行政行为,显然违反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审批原则。根据《保险法》的107条的规定和《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第43条第四项的规定特提出上述建议。
当否,请回函明示。
此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议人:李滨
2006年3月15日
十三年来航空空难死亡人数
-1992年7月31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由南京飞往厦门的GP7552航班2755号雅克-42型飞机起飞滑跑途中冲出跑道,在距机场约600米处失事。107人死亡,19人受伤。
-1992年11月24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737—2523号飞机执行3943航班任务,由广州飞桂林,在广西阳朔县杨堤乡土岭村后山粉碎性解体,141人遇难。这是中国民航史上最严重的空难。
-1993年7月23日中国西北航空公司BAe146型2716号飞机执行银川至北京航班任务,起飞时冲入水塘,54人遇难,机组3人受伤。
-1994年6月6日中国西北航空公司图-154型2610号飞机,执行西安-广州2303号航班任务,在陕西省长安县鸣犊镇坠毁160人遇难。
-1998年2月16日,中国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一架A300-600客机在台北机场降落时撞入附近建筑,共造成机上196名乘员和地面7人丧生。这也是台湾地区有史以来的最大空难。
-1999年2月24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图154—2622号飞机在执行成都至温州航班任务时坠毁,61人遇难。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湖北恩施至武汉的运七型客机,在武汉郊区坠毁,武汉空难客机坠地时将汉江南岸一泵船撞毁,当时在船上作业的7人全部遇难。这样,加上机上的42名死者,此次空难中共49人死亡。
-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机上共有155名乘客和11名机组人员,确定死亡人数为122人,失踪6人,幸存者38人。
-2002年5月7日,中国北方航空公司麦道82飞机在大连附近海域坠毁。机上103名乘客和9名机组人员全罹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