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评案】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李滨
本报记者张颖
本报《天下保险》律师顾问团律师李滨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财产保险纠纷中,财产损失程度的衡量标准的不确定一直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李滨分析指出,本次事件中,导致三方发生矛盾的原因就在于停车场方对损失程度的判断标准同保险公司的理赔标准的之间存在差异,各方都是从己方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对损失程度作出判断。保险公司方的赔偿标准肯定与停车场方所要求的“整根横杠一起维修”的标准存在差距。
他告诉记者,从保险业的规范发展的角度来讲,确实需要作为“裁判”的保险公估人。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在立法上并没有给保险公估人明确的法律地位,加之保险公估人本身的专业性、权威性、公信力的不足,使得灾理赔实践中对保险公估人的需求不足。在立法缺失的情况下,保险公估人要想介入财产险理赔案件,并对财产损失程度作出认定的话,只有得到双方的同意和认可。
此外,就解决本次纠纷而言,车辆保险消费者大可超脱一些。首先,可以同停车场协商,告知停车场,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是1000元及自己愿意承担的额度,争取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找到一个平衡点,达成协议解决纷争。若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告知停车场,通过诉讼解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停车场要拿出铝合金柱子损失程度的证据,人民法院判决后,车辆保险消费者在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按照法院所确定的金额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给付保险赔偿金。
《国际金融报》 (2005年12月02日 第二十八版)
附:
停车场坚持索要3000元 保险公司缘何只赔1000元
■ 本报记者张颖
●撞坏一根铝合金横杠,停车场要求赔3000多元
●保险公司定损人员认定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1000多元
●是否可以通过保险公估人对铝合金横杠进行估价
11月30日,《天下保险》编辑部接到一个特殊的保险理赔投诉:上海市一家保险中介公司的独立财产保险顾问吕先生,作为保户利益的代表,投诉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市某地下停车场致使保户利益受损。
投保吕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客户是上海的一家私营企业老板。2004年,通过吕先生所在中介公司购买了中华联合保险有限公司的车险。
吕先生称,客户投保为普通的桑塔纳2000投保,保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费为1800元左右。此外,客户还购买了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等,1年缴纳保费总计3000多元。
事故2005年10月,客户开车前往地下停车场停放,由于操控不当,倒车时撞上了停车场内铝合金定位横杠。
事故发生后,客户与地下停车场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该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横杠只撞坏了一部分,但必须整根横杠一起维修,并要求该客户赔偿停车场维修费、损失费等费用总计3000多元。
于是,该客户通过中介与中华联合取得联系并报案。保险公司派出专业定损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理赔勘查。
据吕先生介绍,当时,中华联合定损人员根据铝合金横杠的损坏程度、保户责任等因素,给出的保险理赔金额为1000元,“超出部分由保户自行承担”。
该客户对于保险公司的处理结果表示不能接受,要求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吕先生则表示,在保险公司已经完成定损后,“要改变定损结果不太可能”。
代价事实上,吕先生在与保险公司沟通后,得到的答复正如他所预料的,“不会改变定损结果”。对此,吕先生质疑道,停车场的漫天要价在意料之中,保险公司的漫天杀价也可以理解,但是究竟谁来保障保户的利益?
吕先生告诉记者,在保险业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往往有3道程序,即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中介代表保户的利益;保险公估机构作为独立的机构,对财产损失等问题进行中立的定损。
吕先生指出,“目前在中国保户如果要通过公估机构进行定损还需要额外支付费用。”以该客户为例,停车场开价3000元,保险公司定损只赔1000元。如果请公估机构对该受损柱子进行定损,可能最终定价为赔偿1500元,“但是请公估机构的花费可能都不止500元”。
为此,记者采访了上海一家资产评估公司,该工作人员称,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情况,公司一般不再参与评估,“即使做了评估双方也不会承认”。
记者联系到国内首家保险公估机构———广东方中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该公司保险公估师谭小姐称,“任何一方都可以委托公估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她告诉记者,公估公司给出的价格与保险公司不会有太大出入,但是,公估公司会站在更中立的立场进行定损。
谭小姐指出,公估公司定损的依据是该受损铝合金横杠实际造价,完全根据行业规定处理。此外,她告诉记者,各家公估公司在收费标准上不尽相同,公估方中会根据案件大小等实际情况收费。与此同时,谭小姐表示,就此案件而言,如果客户要请保险公估师进行重新定损,收费不会超过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