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颖 2005年09月30日
●保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时已经超过保险理赔的2年期限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户委托成功汽车修配厂向保险公司索取赔偿金只是一份口头协议 【案件梗概】
保险专业户喊冤
【律师团评案】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集团李滨:
权利“消灭”不等于“丧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对于申请人的索赔时效问题,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法》规定的索赔权利除斥期间改为了诉讼时效。律师认为,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作为并没有立法权的司法机关对《保险法》的解释应该是正确理解其本意基础上的明确,而不应偏离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对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变。如确实需对法律的规定进行修改,应该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进行。因此,《解释》将《保险法》中索赔权利的存续期间改为诉讼时效,律师认为是不妥当的。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9月30日 第二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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