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 李 滨 律师
2 0 0 4 年0 8 月3 0 日
解读:机动车损害赔偿适用范围、项目.
(一)受害人致伤:
赔偿权利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
偿。
(二)受害人致残:
除(一)中的赔偿项目外,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
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
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
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
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解读:机动车损害具体赔偿项目、标准及解释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以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
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项目由11项增加16项,新增加的项目为:营养费、康复费、整容
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示例:
(下以一年龄30岁,年收入12万元,深圳地区人士为赔偿对象的案例,2003年深圳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50元,社会平均可支配收入26000元,人均生活费20000元):
1. 医疗费。(新标准和旧标准无原则性差别)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
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原标准: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
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
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以上案例赔偿标准为20000*3/365*N)
新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以上案例赔偿标准为
120000/365*N)
3. 护理费。
原标准: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
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新标准: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
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
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
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
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
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
别。
(新标准因残疾导致的出院以后的护理费用极大延长,可能导致巨额赔偿,最长
可达20000*20年=40万)
4. 交通费。(新旧标准无差别)
原标准: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新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
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
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原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新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
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
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 营养费。(新增加项目)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 残疾赔偿金。
原标准: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
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
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上案例可以最多赔偿20000*20年)
新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原50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原70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
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
应调整。(以上案例可以最高赔偿26000*20年)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原标准: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新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
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
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
原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标准支付。(2000元-4000元)
新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上案例26000/12*6=13000元)
10. 被抚养人生活费。
原标准: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人为限,按
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
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
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
年。(以上案例只对实际抚养对象,最多赔偿600*12*20年=144000元)
新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
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
十年。但六十(原50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原70
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
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
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
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额。(以上案例抚养费扩展到所有应当抚养的范围,最高赔偿可达
20000*20=400000元)
11. 死亡赔偿金。
原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
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
年。(以上案例最多赔偿20000*10年=200000元)
新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原10年)计算。但六十(原70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
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
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上案例最多可赔偿26000*20年=520000元)
12. 住宿费。
原标准: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新标准:理解为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以及交通费、误工损失
等其他合理费用)。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
13、康复费(新增项目)
14、整容费(新增项目)
15、后续治疗费(新增项目)
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
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16. 精神损害抚慰金。(新增项目)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
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
定。
17. 财产损失。
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下列说明确定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下面是2003年各地死亡赔偿金: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X20=297340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X20=133160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X20=277652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X20=129866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X20=1618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X20=4430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X20=24760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X20=81091.6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X20=200000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X20=74340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X20=18524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X20=84780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X20=2636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X20=108620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X20=148368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X20=21910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X20=13358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X20=50500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X20=15348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X20=50658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X20=14644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X20=51340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X20=145180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X20=51760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X20=13556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X20=425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X20=14441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X20=42128.6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X20=14010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X20=50608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X20=138522.4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X20=44566.6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X20=332042.6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X20=11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