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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04年7月23日   出处:国际金融报    作者:陈辅   已经有4841位读者读过此文
 
 

平安“投连险”被诉 保险代理人要求平安进行条款通俗化说明

认为险种存在缺陷  保险代理人状告保险公司

首例代理人要求“保险条款通俗化”案

国际金融报记者  陈辅

  案情回放


  原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哈分公司)业务员罗明,以该公司推出的新险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和缺陷”,将平安哈分公司告上法庭。今年4月,哈市南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据悉,此案是中国保监会出台《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指导意见》后全国首例保险代理人要求“保险条款通俗化”起诉保险公司的案件。据悉,一审判决结果将在近期公布。


  1999年至2003年,罗明在平安哈分公司做业务员。200010月,平安公司在中国内地第一家推出“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后,罗明经过培训成为了平安哈分公司第一批推销该保险产品的保险代理人。从200011月至20033月,罗明共将这种保险卖给了20多个客户,每人少则一份,多则10份,他们大多数是罗的亲戚、朋友和熟人。


  20035月,罗明的家人发现某媒体发表了一篇关于一保户对该险种投诉的报道,看过其中的内容后,她感到很震惊。面对客户提出的种种疑问,罗明无法解释。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平安公司只强调了收益,未明确告知该保险存在的风险及其他不利因素。为此,她多次咨询平安公司的同事,而公司不同人员对该险种的解释也不尽相同。接着,从网上她看到许多有关对平安公司该险种的评论,这时,她认为该合同可能存在许多她未知的法律陷阱。“平安公司是在利用我们业务员的个人信誉来销售其故意制造的有缺陷的产品。”罗明气愤地说。


  20033月,罗明由于自身原因离开了平安公司。在这年的6月至9月,平安公司针对“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用户开展了“百分之百大回访活动”,允许保户将该险种的保金转投为分红类的鸿祥、鸿利险种。罗明将丈夫的两份保险转换了险种。


  后来客户不断来找她,罗明才了解到,在她的这些客户当中,除1人未被回访外,其余客户虽然被访问到了,但多数都不知道“转险”一事。


  此后,罗明及部分保户多次向平安哈分公司工作人员咨询。工作人员开始解释说可以转换险种,后来又说可以按70%退保。最后强调,若连续交满20年后至少可以保本。


  为了维护自己和保户的合法权益,今年311日,罗明将平安公司告上法庭。


  诉状中,罗明要求平安公司以书面的方式、使用普通人能够理解的非专业语言,履行对《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义务及对该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并明确说明对投保人而言该合同是否存在投资风险。


  这位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利用她个人的信誉推销有瑕疵的产品,从而误导了客户,也使她个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据悉,平安哈分公司在去年3月就开始停售“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相关条款


  《保险法》第17条、18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有对合同条款的说明和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根据《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法》第16条“禁止对客户误导、欺骗和故意隐瞒”,该办法第18条也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30日内向保单持有人寄送一份报告,使用非专业语言,说明业绩、保单持有人在每个投资账户中持有的单位数、单位价值、投资管理人简介、保险金额、部分解约、费用扣除等内容。


  律师观点


  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李滨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讲,任何一个合同的订立都是合同双方合意的结果。“我们很难想象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的保险公司会拿出此晦涩难懂的、极具专业性的合同来同保险消费者来进行‘合意’。在我国目前保险消费者只具有有限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条件下,保险公司推出连自己的经过专业培训的保险代理人都不明就里的合同,并且拒绝就该保险合同履行其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他说:“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们有理由怀疑,保险公司是否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合意’的目的,保险消费者很可能根本没有进行‘合意’的能力。在解决该保险合同纠纷过程不透明、不公开、不坦诚的行为更加加深了保险消费者的疑问和误解。如果说这种合同伤害了保险消费者,不如说是伤害了保险业本身。”
  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勇气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除非通俗化的合同以外的书面的通俗化的说明。而且保险制度作为先进的分散和化解风险的一项制度,在更深入介入我们社会生活的过程中,合同通俗化对于保险消费者进行自主选择显得特别重要。


    
《国际金融报》 200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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