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张某意外失踪,哈市市民那晓群在为丈夫续交了5年的保费后,等来了法院宣告丈夫死亡的判决。而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却以被保险人张某的名字是代签为由,拒绝理赔。那晓群质疑太平洋人寿哈分公司——
从1997年丈夫出事,那晓群就一直在为丈夫保险的事奔波。直到近日,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因未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经营,对投保人未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被哈尔滨保监办处以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丈夫失踪引出理赔麻烦
据那晓群讲,自从1995年末2岁的女儿得了场大病后,她就开始留意保险了。1996年六七月份,她到离家不远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新阳路营业部咨询。不久,她与丈夫商量后在该公司给女儿保了两份“小福星”寿险,一位叫杨春红的业务员为她办理了手续。此后,杨春红常到她家走动,看看孩子有没有什么事,久而久之双方就熟了,杨劝说她投保其他险种。那晓群对记者说,她自己没有工作,全靠丈夫在外做生意养家,于是她又为丈夫买了12份“步步高增额寿险”。1996年12月25日,杨春红带着保单来到那家。那晓群在填保单的被保险人签字一栏时,曾问杨春红:“需不需要你姐夫填?”当时那晓群的丈夫在厨房做饭,杨说,你自己填上就行。过了一周,杨春红就将办好的保险手续送来了,当时丈夫也在家,杨并没有提出保险公司对签字有什么异议。
1997年4月5日,那晓群的丈夫与朋友合开养鸡场,出去要账就再也没有回来。那晓群与亲属四处寻找,并向顾乡刑警队报了警。几天后,那晓群给杨春红打电话说明了丈夫失踪的情况,杨春红说要向公司汇报。1997年9月22日,久等没有回音的那晓群写了理赔申请,交给了保险公司新阳路营业部主管全素影,并多次向该公司客户部反应情况要求理赔。一位叫李景秀的客户部工作人员答复她,失踪不能理赔,等拿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后才能办理理赔,保险费用先交着吧。
此后,那晓群一直在续交保费,并一直苦苦地等待着警方破案。2001年末,已是她第六年交保费了。由于母亲多年的顽疾复发,为给母亲治病,那晓群没有凑齐保费。直到2002年3月11日,她才凑齐保费送到保险公司。在核保审批后,那晓群办理了合同复效申请书并交纳了保费及滞纳金56元,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交款发票。
宣告死亡不在理赔范围?
2001年4月14日,那晓群在报纸上刊登了寻找丈夫张某的公告。2002年5月28日,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认为,失踪人张某于1997年4月5日走失,于2001年4月14日在黑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公告期满一年,宣告失踪人死亡。哈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康安派出所将张某的户籍“因死亡注销”。
2002年6月中旬,那晓群拿着法院的判决,再次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付保险金,但仍被拒赔。保险公司出具了一份不予理赔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那晓群在申请复效时没有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此保险合同无效,不予理赔。那晓群当即与工作人员理论起来:“被保险人已失踪,我已经向保险公司反映过多次。你们公司称失踪人不能理赔,只有宣告死亡才可理赔,说明你们公司认为没有宣告死亡的就是活着的,我就可以办复效。而且复效交钱时你们为什么没有提出异议,而是在理赔时却刁难我。这说得过去吗?”
此后,那晓群又多次找到保险公司各部门领导,得到的答复是“不能理赔,只能退保”。 “保险公司说带着死亡证明就可理赔,可在我续交了5年保费,家里已失去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却让我退保,这太让人寒心了。”那晓群对记者说。
今年5月,那晓群将太平洋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赔偿金。
记者看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全素影给那晓群出的证明,证实1997年事发时,那晓群就向公司反映过被保险人失踪的事。
法庭上,被告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辩称,依据公司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只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意外伤害死亡时,保险人才能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只是被法院宣告死亡,而宣告死亡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死亡,不能证明被保险人是疾病死亡还是意外伤害死亡。而且,那晓群填写的复效申请书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应为无效,原保险合同的效力未被有效恢复。
9月5日,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那晓群为丈夫投保时,在投保单上被保险人签名处代签了丈夫张某的名字,张某本人没有签名、盖章,且该保险合同未经张某书面同意认可,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那晓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的身故保险金7.2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起诉。对此,那晓群提出质疑:“即使合同无效,也是保险公司造成的。业务员没有告诉我不可以代签,普通老百姓又怎会知道呢?我续交了5年的保费,又复效过一次保险合同,如果保险单不可代签,为什么直到投保人要求理赔时才提出来?保险公司认为宣告死亡不在理赔范围,难道人永远不出现,保险公司就永远不用理赔了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任何一个自然人的死亡只有疾病死亡和意外死亡两种。法律推定张某死亡就意味着法律已推定其死因不是疾病就是意外,这都符合保险公司的给付条件。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采用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在该起纠纷中,应当采用投保人那晓群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如果张某没有死亡,保险公司可以追偿已付的保险金。
保险单代签谁之过?
那晓群的代理律师、哈市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保险法中没有说明“宣告死亡”不给理赔,保险法讲求最大诚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偿。而且此种案例很多。再次,原合同中那晓群就有代签行为,而且与受益人签字处的字迹雷同,为什么这么多年后保险公司才提出来。保险公司应尽到审查义务,而不仅仅是只收钱,出事时再百般抵赖。
此外,李滨认为,由于代签名现象比较普遍,保险公司应该对于代签名的进行“修补”。2002年保险公司对张某合同核保审批时,也未对代签名提出异议,就表明保险公司再次认可了那晓群代丈夫签名这一事实。因此,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签名合同无效的责任。
未尽义务罚保险公司1万元
9月,那晓群上诉至哈市中级人民法院。
9月26日,那女士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投诉,要求对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她认为,在订立保险合同及合同复效时,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故意不说明和隐瞒了投保单应由被保险人本人签字的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
11月17日,哈尔滨保监办对那晓群信访投诉案件答复,因保险公司未对投保人尽到说明和提醒义务,对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建议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而那女士认为哈尔滨保监办对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哈分公司的处罚力度过轻,遂向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中国保监会重新作出处罚。
12月5日,记者来到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采访了核保核赔部叶桂明处长。据其讲,公司业务员曾多次找到那晓群核实签名是否是被保险人本人签名,那晓群一口咬定说是,所以由此产生的无效合同责任应由那晓群来负。复效时,那晓群没有履行告之义务,说明其丈夫的身体状况等,所以合同复效不起作用。公司是有审查义务,可只能通过肉眼鉴别,没有检测仪器。记者问:“如果业务员没有告之投保人不能代签、保险公司审查时又不能仅凭肉眼辨别出真假,遇到此种‘代签’行为保险公司就认为合同无效,这不是在让投保人往‘陷阱’里跳吗?”叶处长说:“我们会追究业务员的责任,也没有其他办法。但此事件,为那晓群办理手续的业务员杨春红已辞职,我们也找不到她。”
“谁会明知不能理赔,还硬要代签呢?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一个很简单的理赔事件,保险公司却以种种理由多次刁难拒绝赔付。该赔不赔,我们老百姓还去保险干啥?”结束采访时,那晓群对记者说。